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一般不能投诉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受理后,走以下程序: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质证和辩论;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