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的行政处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的违法所得;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人员并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情况下会导致农村宅基地被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当宅基地被灭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权也当然消失。该种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
1.原本的宅基地灭失或者因分户,宅基地未达到限额标准;
2.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体的条件,各省市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应以所在地具体政策为准。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