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工作人员在场会影响案件的公平进程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是否被准许有法院审查后决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审查,法院作出不准许回避时,当事人有权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法官申请回避的程序是:
1.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由人民法院在三日内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3.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