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附加条款书写如下:
1.标题。合同补充协议书;
2.合同编号;
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
4.合同附加条款的订立原因;
5.协议内容变更部分;
6.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8.双方签名、盖章、订立日期。
合同附加条款与合同内容没有冲突,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有效的。合同生效以后,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可以指定补充协议或者附加条款,该条款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没有变更。
附条件合同包括以下种类:
1.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2.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3.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1)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2)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
(3)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