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有的要求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合同包括以下种类:
1.根据所附条件的性质可分为,附期限合同、附行为合同等;
2.根据条件所产生的后果可分为,附条件生效、附条件时效、附条件解除等;
3.附条件合同包括的其他种类。
附条件合同解除的方式是可以通过协商、通知、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