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出租合同的法律规定与: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商铺出租合同的起草是写明以下内容:
1.要出租的商铺或者物业的地址、面积、范围以及出租的用途
2.店面租金、支付方式、保证金等
3.维修责任,由谁负责维修,费用谁承担
4.违约责任等。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出租房屋的权利。找法网提醒您,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