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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如何

2024-06-25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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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是如果是因为买家的原因造成标的物无法交付,应由买家承担标的物损毁或灭失的风险;如果是因为买家违反约定没有按时收取标的物,同样承担风险。

  一、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如何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是:如果因为买家的原因造成标的物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应当由买家承担标的物可能被损毁或灭失的风险,买家违反约定没有按时收取标的物的,标的物损毁或灭失的风险也由买家承担。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里

  管辖买卖合同纠纷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果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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