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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公斤,总价值为65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单交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但是,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移至另一备用仓库。由于茶叶与牛皮放在同一仓库,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串味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该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刑事案件
2013-10-29 2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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