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如下:
1.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2.无约定的,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根据其他合同条款、交易习惯来确定;
3.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1.出租人对房屋的权属是否完整无瑕疵
出租人对房屋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应特别留心。比如,租赁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或者设有抵押权的,则承租人的租赁权就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鉴于订立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故应要求出租人对其享有房屋权属完整性问题作出承诺,并明确违约责任。
2.房屋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
原则上应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为避免因承担维修义务产生附带其他损失发生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需留意该条款的具体约定内容。
3.承租人的转租权问题
为避免租赁期限内因转租发生纠纷而造成承租人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约定转租权问题。
4.装修、扩建及腾退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扩建的,应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合同终止后,原装修扩建部分是否要恢复原状或者由出租人折价补偿?这些问题都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5.租赁期限内遇拆迁的利益分配问题
租赁期限较长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政府需征迁租赁房屋的情形,对于拆迁的利益分配问题就需要在合同订立时予以明确了。
6.违约责任的约定问题
违约责任应尽量具体明确,找法网提醒您,从承租人的视角来看,内容主要涉及交付的租赁房屋有瑕疵的违约责任,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关系是租赁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