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所谓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依法又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租赁。不定期租赁与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能够确定期限,那么,这种租赁仍为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租赁期限。对于不定期租赁,由于没有时间限制,法律才赋予任何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不仅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而且承租人也有权随时解除,从而随时终止租赁关系。
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提前告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找法网提醒您,不定期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租赁房屋需要确认是否有权利租赁房屋等;
2.房东应该预留租客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联系方式,大致了解租客的生活习惯、工作收入情况等,避免邻居投诉,收不到租金等;
3.明确房屋的相关配套费用由谁承担并确认现在缴费情况;
4.明确房屋押金的退还问题,约定什么情况下返还,什么情况下不返还;
5.明确房屋的租金约定,付款的时间,付款方式;
6.明确住房修缮责任、房屋出现漏水、室内用品损坏等问题的责任承担;
7.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续期、终止的约定;
8.约定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