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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居间人的法律责任

2024-06-19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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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居间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义务包括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保密的义务等。

  一、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2.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居间人需要注意什么

  居间人要注意以下事项:

  1.保密约定,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

  2.支付报酬的条件:

  (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居间

  三、居间人报酬标准

  居间人报酬标准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获得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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