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应当满足的要求是: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附条件合同包括以下种类:
1.根据所附条件的性质可分为,附期限合同、附行为合同等;
2.根据条件所产生的后果可分为,附条件生效、附条件时效、附条件解除等;
3.附条件合同包括的其他种类。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是:
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
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
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