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只有在收集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才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使用传来证据应遵循一般的证明规律。还需要遵循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等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证据收集、固定应注意时间性
时间对于证明犯罪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收集的时间性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以收集、固定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必须与犯罪实施时间相吻合。
如果所收集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没有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内,证据就失去证明力。所以,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应十分注意对时间的锁定。
二是对贪污、受贿罪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的证据可能会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抓住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对证据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时。
2.证据的调取手续要完备
在证据调取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必须在完整提取证据的同时,对一些可能会对所提取的证据产生影响环节加以规定。
3.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有的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有罪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这种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进行的证据收集,往往不能对全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把握,极容易造成因不能对证据全面把握导致诉讼困难的被动局面。
找法网提醒,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