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要求是: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超过3%);
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没有订立担保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4.商品房质量问题:比如说房屋的主要部分漏水、主要的部分有严重的裂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质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愿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另一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该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下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