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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协议合同的责任如何界定

2024-06-17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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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拒绝履行协议合同的责任界定标准是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法定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一、拒绝履行协议合同的责任如何界定

  不履行合同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定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法定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7.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8.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拒绝履行协议合同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以及兼顾附随义务原则(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由合同性质、目的或交易习惯确定的附属性、补充性义务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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