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由劳动者承担举证的责任,但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找法网提醒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包括:
1.劳动行政部门;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4.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6.人民法院;
7.其他。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包括:
1.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其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