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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签订的合同是否视为无效

2024-06-12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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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复签订的合同是不会视为无效的,只要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依法成立的,便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要求合同订立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一、重复签订的合同是否视为无效

  如果合同本身是有效的,签订的第二份合同视为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订立存在哪些其他方式

  合同订立的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重复签订的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是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找法网提醒,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报价”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三个特点:

  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受约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其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改变而对要约内容反悔。

  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即达到对方只须同意就可执行的程度。如果乏合同主要条款,就可能只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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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重复合同如果符合合同法及民法规定生效要件的,应该推定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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