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本身是有效的,签订的第二份合同视为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订立的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是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找法网提醒,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报价”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三个特点:
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受约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其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改变而对要约内容反悔。
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即达到对方只须同意就可执行的程度。如果乏合同主要条款,就可能只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