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没有进行登记的仍然有效,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没有进行登记的,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动产抵押未登记能优先受偿。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进行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就抵押人的抵押财产进行偿还债务。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双方签订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合同;
2.共同向抵押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准备原《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3.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