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设立了抵押权的,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确实有权转让该动产。
1.抵押人在进行动产转让时,必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这一规定确保了抵押权人的权益不会因抵押物的转让而受到损害。
2.同时,转让动产所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这一规定确保了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动产抵押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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