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案件的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不在其受案范围内,例如属于具体的行政争议、民事财产纠纷的;
2.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3.或者劳动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责任的时效的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监察受理投诉的材料如下:
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