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且已过户登记的。
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
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找法网提醒您,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3.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
4.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找法网提醒您,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