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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都具有优先购买权吗

2024-06-01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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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时均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文详细解析了这一权利及其适用情形。同时,还介绍了有限合伙人的各项权利,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合伙企业的运作机制。

  一、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都具有优先购买权吗

  1.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时,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2.这是基于合伙协议的规定,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

  3.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于外部购买者的购买权。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总览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交易与合作: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这些都应以合伙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5.财产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债务清偿: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你是否对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分配和权益保障有进一步的疑问?欢迎在找法网发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你提供法律解答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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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优缺点
您好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概括继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权利义务)而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额的转让同样不需经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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