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署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就签订合同相关事宜,能够达成协商一致;
2.合同存在相对方;
3.合同的订立程序合法;
4.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5.签订合同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5.禁止滥用权利和公共秩序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