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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哪些要求

2023-11-02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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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的要求是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基本情况、租赁的用途、租赁的期限等。地役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了土地的灭失、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抛弃等。

  一、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哪些要求

  租用土地地役权的合同内容有以下要求: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名称、数量等信息;租赁的用途;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数额;以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地役权消灭的情形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租用土地地役权

  三、地役权一般何时设立?

  地役权一般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找法网提醒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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