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效力对不同民事主体来说是不一样的:
1.对被代理人来说是效力待定的,是否发生效力关键在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找法网提醒,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2.对于无权代理人来说,该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此时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无权代理的认定条件如下: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有权代理有如下法定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