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不一样,越权代表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如下:
无权代理的范围更广,越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类型。无权代理既包括越权代理,也包括没有代理权和代理权限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不一定有效,属于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概念的区分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构成要件的区别
(1)无权代理: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没有代理权、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3.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