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划分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
5.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这在实践中主要有:
(1)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
(2)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3)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比如出租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4)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如下: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找法网提醒,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