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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消灭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2023-09-21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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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主债权消灭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五种,分别是债权得到清偿、债务人依照约定或者依法提存、债权债务抵消、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债务发生混同这五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消灭的,都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一、主债权消灭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主债权消灭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找法网提醒您,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

  三、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

  担保物权实现的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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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主债权金额啥意思
被担保债权数额指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当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主动债权人指的是和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遵守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签署,契约才能成立生效。公司债权人透过契约而与公司发生债的关系,是基于其意思自主的结果,性质上是主动促成债之关系发生的,所以该种公司债权人称为主动债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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