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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2024-04-0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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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房产在什么情况下不可抵押?质押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本文详细解读了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房产不可抵押的情况,并比较了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差异。快来阅读了解吧!

  一、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抵押权的消灭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抵押权通过实现的方式消灭时,即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抵押合同终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抵押权自然消灭。

  2.抵押权也可能因抵押权人的放弃而消灭,在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在履行过程中自动放弃抵押权。

  3.抵押权的消灭还可能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产生,包括合同无效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无效,都将导致抵押权自然无效并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时,担保物权也将消灭。

  二、房产不可抵押的情形

  房产不可抵押的情况主要包括:

  1.属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不得抵押的财产还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抵押权消灭的情形

  三、质押权与抵押权区别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性质不同,抵押权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则是通过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

  2.生效要件不同,权利抵押实行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而权利质押则以占有而非登记为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3.债权保全方式也有所不同,在抵押中,债权人有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表现更为灵活和主动。

  4.当事人权利义务也有所不同,权利质押权人占有质物时享有留置质物的权利,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转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看完这篇文章,你是否对抵押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法律问题,别忘了找法网一直在你身边,随时为你提供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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