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灭失是不可以确认物权的。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灭失后物权随之灭失,丧失进行确权的基础,法律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前,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后,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签了《房屋验收交接单》以后,房屋就算是交付使用了;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接收房子的,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如果买方收到了卖方的书面交房通知,但出于某种理由(如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那么从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1.房屋灭失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征地补偿,例如可以获得土地价值补偿、青苗补偿等,但不能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征收住宅的,按套一次性搬迁费,由1000元调整为2000元;
2.临时安置费。按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户每月由1300元调整为1500元;
3.装饰装修补偿费。简装修的,由30元/㎡调整为50元/㎡;精装修的,由60元/㎡调整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