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此外,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属于办事处的性质,不能构成纳税实体,所有的纳税事宜由总公司申报办理。
分公司有两种处理办法:
1.在本地销售,发票由总公司开;
2.在本地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纳税实体。
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已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某一地区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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