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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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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为了担保债务履行,我们可能会选择抵押。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那么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质押权和留置权

  二、留置权抵押权质权顺序是什么

  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优先顺序为:

  (一)留置权。

  (二)已登记抵押权。

  (三)质押权。

  (四)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留置权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了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找法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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