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合同也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委托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
一半以上业主同意。即可以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但是物业管理合同,这个合同是另外一回事。
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在合同到期之后,一半业主同意,再解除。
也可以一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违约去解除。责任全体业主公摊。
也就是说你做为个体性质的业主是没权利接触物业管理合同的,必须通过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一半业主这种集体性质来完成解除合同或更换物业公司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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