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使业主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如果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那么业主仍然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费用。
2.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即便业主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物业服务已经实际提供,业主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对服务的补偿。
因此,不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并不构成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未签订物业合同并不会影响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1.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2.即使个别业主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只要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就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3.这是基于物业服务已经实际提供,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对服务的补偿的原则。
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并不会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虽然业主在未签订物业合同的情况下仍需支付物业费,但也存在一些合理的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不支付该部分服务的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这是因为政府指导价是法定的最高限价,超过该价格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可以据此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例如,前期物业未经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而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况,业主可以据此拒交物业费。
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等,业主也可以据此要求减免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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