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且该电子版劳动合同为完整的电子档案,属于合法有效的程序。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版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该电子版劳动合同是完整的电子档案。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3.如果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则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电子版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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