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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5万量刑标准

2021-09-30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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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时是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对于职务侵占罪是有一定的量刑标准的,一般会跟侵占的财产数额有关,那么,职务侵占罪5万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职务侵占罪5万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在6万元以上才能定罪处罚,所以职务侵占5万元不构成刑事案件,不能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5万量刑标准

  二、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的构成是什么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

  2、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三、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职务侵占罪5万量刑标准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5万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规定需要涉案金额在6万元以上才会追究刑事责任,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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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金额,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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