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断诉讼的情形。中断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1.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等。
3.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且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诉讼中止的情况,也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办理。
3.对于符合中止诉讼条件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行政诉讼中止的请求。
4.同时,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其违法或者不当,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机关提出,相关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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