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2014年7月1日我给需方发送了一份“联系函”没有注明其他说明的对账单;需方一直没有回复,但是需方在收到该快递单(邮局EMS)有回签章之后,在2014年10月份需方电话告诉我:支付了一笔款项,但是该款项没有显示“内容”,只是网银转款,也没有需方账户显示。请问以上情况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吗?谢谢!

债权债务
2016-05-29 11:10: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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