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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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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些官员,由于工作上的便利,再凭借自己的职务优势,进行贪赃违法的行为,尤其是在征地补偿款上,私下动用补偿款,损害被征地人的利益,产生纠纷。那么政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政府侵占征地补偿款可以向当地政府进行举报。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政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可以到当地乡镇政府进行举报。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政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二、征地补偿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1、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法律层面上讲,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拆迁许可案件、拆迁裁决案件以及与拆迁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对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对立项、规划等拆迁许可前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政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怎么办”等相关法律知识。政府私下挪用或者侵占他人的征地补偿款是一种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行为,大家在制度自己的补偿款被动用后,一定要勇敢的通过法律武器使自身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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