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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村在实施通村水泥路硬化工程中,因要处理甲乙两村相接路基,损毁了乙村部分群众的坡地、土地和树木,甲村干部与时任乙村支书张某、村主任李某达成协议,赔偿乙村区域内因修路造成的一切损失共计10000元。后乙村支书李某从甲村领走此补偿款后,用于支付自己承包的修路工程款,至今未兑付给受损失群众。请问此行为是侵占还是非法占有?还是其他行为?

刑事案件
2013-07-11 09:36: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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