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挪用公款罪 缓刑
刑事判决书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前已全部归还被挪用的公款,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2015年1月始,被告人主要负责办理职工工资和奖金相关手续、处理单位出租房出租事宜、管理单位备用金等工作,其于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的....
挪用资金罪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1,男,19年6月出生于广西,汉族,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业务员,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7月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逮捕。辩护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