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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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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认定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呢?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案情】

  原告黄某系被告罗某的亲生母亲,2015年1月28日,黄某向武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某、陆某(原夫妻关系,已离婚)返还2009年元月至2012年10月15日期间用于被告买房、做生意的借款145000元。被告罗某承认借款事实并出具了3张借条、存折、装修合同等证据,被告陆某不承认借款真实存在,并辩称原告黄某与罗某为利益共同体,系合谋伪造借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即使债务存在,也是罗某向母亲借款的个人行为,与陆某无关。陆某未提供相关证据。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某出具给原告黄某的借条,系书证原件,被告罗某对向原告黄某借款145000元的借款事实无异议,并自愿偿还借款,本院予以确认。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是被告罗某返还原告黄某借款145000元;二是驳回原告黄某对被告陆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评析】

  对于被告陆某是否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被告罗某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本案而言,被告罗某对债务的自认,已涉及被告陆某的合法权益,故被告罗某应对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陆某与罗某自2009年起便因感情不和分居,被告罗某向原告黄某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分居期间,被告罗某认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就陆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及借款用于共同生活进行举证。从举债合意来看,陆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不能表明其有与罗某共同举债的合意。从借款用途来看,罗某提供的装修票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于借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罗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定被告罗某向原告黄某所借债务145000元属被告罗某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罗某自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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