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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2012-12-10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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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辩论主义原则辩论主义原则是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核心原则它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并经双方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辩论主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辩论主义还包括处

    一辩论主义原则辩论主义原则是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核心原则它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并经双方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辩论主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辩论主义还包括处分权主义在内但通常所说的辩论主义均是指其狭义而言辩论主义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

(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一般也不允许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而不允许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上述(2)的内容就是关于当事人对事实所作自认的阐述换言之这种自认之所以具有拘束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其理论基础就在于辩论主义虽然英美国家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而没有采用辩论主义的提法但其立法精神和诉讼实务中实际上也是贯彻辩论主义原则的辩论主义已成为当今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指导思想它集中反映了现代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国家对民事诉讼所持的基本态度辩论主义直接界定了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核心就在于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或法官裁判的制约法院或法官的判断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所提主张的范围内这种辩论主义的法理必然要求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时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所作出的裁判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拘束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应当公正合理地为当事人提供陈述主张和事实的机会等等从而使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并有效防止法官的恣意与擅断保证诉讼的公正进行

  二诉讼经济主义原则

诉讼经济主义原则是自认制度的经济学基础自20世纪60年代法律经济学萌生以来效率(效益)成为评判某一法律制度优劣的基本标准之一这并不是经济学家意志膨胀的结果也绝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因为每个社会形态在每个阶段人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必然反映其所处的特定经济时代的经济发展水平因而效率观的导入以致效率价值目标在法律中的确立具有很大的社会实践意义由于在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证及拘束当事人法院之效力使得法官在诉讼中能迅速地对当事人的争执之点进行清理将无争议的事实确立下来显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证明的环节和对象缩短诉讼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审判的压力并进而防止诉讼迟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效益)这正是诉讼经济主义的基本要求[page]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或信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以后20世纪30年代以前该原则只是在实体法上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明确地规定了诚信原则20世纪30年代修改后的德国民诉法所规定的当事人陈述的真实义务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从此在人们的认识上就确立了诚信原则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共识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承认诚信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信原则作为民诉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虽源于道德上的诚实信用但当它被作为法律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之后已不再是单纯的道德原则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而且与一般法律规范有所不同它是以道德为内容的法律规范行为人一旦违反诚信原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正如杨仁寿先生所言诚信原则虽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唯其并非道德而是道德法律技术化易言之诚信原则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同时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不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在承认对方的事实时应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承认等等自认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来源于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实施一定诉讼行为之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否定或与前一行为相矛盾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的自认禁止反言即不得自食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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