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刑事证人除了真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秩序等的义务,还有证人特有的权力。刑事证人的权力有哪些呢?找法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充分、准确、清楚地提供证人证言,证人有以下法定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2、有权向司法人员要求查看或向其宣读证言笔录,对其中的遗漏和错误,有权要求补充和更正;
3、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
4、有权要求在侦查阶段对其姓名予以保密;
5、有权在法庭开庭前3日,收到通知证人出庭的通知书;
6、有权要求司法人员对其采证时,出示所在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证明文件;
7、有权对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提出控告;
8、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补偿其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或因作证而影响的正常收入。
刑事证人持有的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