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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9-04 16:36
导读: 病历真伪之争何时休据丹XX介绍,1993年*月*日*,怀孕37周零4天的妻子铁XX突然出现临产征兆,丹XX立即将妻子送到离家很近的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为此前经体检得知胎位不正,分娩有困难,丹XX提前在二院...

  病历真伪之争何时休

  据丹XX介绍,1993年*月*日*,怀孕37周零4天的妻子铁XX突然出现临产征兆,丹XX立即将妻子送到离家很近的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为此前经体检得知胎位不正,分娩有困难,丹XX提前在二院找了熟人,顺利地给妻子办了入院手续。

  丹XX说,他十分清楚地记得,他办完入院手续是当天的13点30分。

  据丹XX回忆,当时的妇产科主任刘XX安排了妇产科的主治医师郝XX给妻子做检查。郝医生并没有亲自给孕妇检查,而是安排了几个实习医生。随后妻子被送到了B超室进行检查,当时B超室主任正在开会。直至18时左右,B超室主任回来后检查发现“产妇情况很危险,羊水已经浑浊,应该马上手术”。可是被推进手术室的妻子并没能马上接受手术,而是让实习医生观察、触摸。

  因为当初的主治医师郝XX早已调离医院,所以对于丹XX的回忆,记者无法得到证实。但对丹XX所说的入院时间,医院坚持说铁XX是16点30分入院检查的。

  医院法制办主任邢XX告诉记者,事发当天,医院下午有例行党员大会,开完会已是下午四点多。丹XX所找熟人是医院的一位副院长,这位副院长正在开会,怎么会在下午1点半给他办理入院手续呢?

  当天20点12分和14分,两个胎儿相继出生。医生告诉丹XX,“母子平安,请放心”。丹XX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但他没想到,灾难接踵而来。8月1日凌晨零时左右,丹湃突然面色骤变,口唇青紫,深度昏迷。医院进行抢救后,丹湃以 “新生儿肺炎”入住第二人民医院的儿科接受治疗。与此同时,丹X也没能逃脱厄运,出现了与丹湃相同的症状。

  丹XX说,事后,他向给丹X治疗的值班医生询问孩子发病的原因,医生的回答是,“孩子因吸入羊水,生产过程延长产生炎症。出生后未及时检查和用药,致使病情加重,后果不堪设想。孩子能挺到第3天已经很不容易了”。但是,记者在郝XX于 1994年3月15日所写的《关于丹XX同志信访的答复》中看到:“因两婴儿均为低体重儿,且胎膜早破,故出生后即给予抗炎、止血药物。该做到的我们都做到了。”

  “患者入院时间、手术时间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它是医疗事故鉴定时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而准确的时间谁说了算?通常取决于病历。但因病历始终掌握在医院的手中,一旦产生纠纷,病历就可能成为争议点”。

  丹XX一案也不例外。丹XX说,在现在医院公布的病历中,产妇入院时间是16点30 分,但我当时所看到的病历是13点30分;现在的病历第1页是74页,而我当时看到的病历是从第1页开始的,我要问:前面那73页哪去了?那上面都记载着什么?即便是现在的病历上面也有涂改的痕迹,那么被涂改的又是些什么?

  在以后的诉讼中,法院认为,丹XX虽对此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理由成立,所以不能采信。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母子“平安”出院。丹XX说,两个孩子出院仅一个月,丹湃再次出现了与住院时相同的症状,并伴随着昏厥、抽风,眼睛看不见东西。丹XX夫妇带着丹湃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转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在治疗没明显效果的情况下,他们又去北京求医。在北京,他们先后去了广安门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诊断的结果均为:新生儿脑炎后脑病,视神经萎缩导致视力差。

  医疗事故鉴定困难重重

  丹XX说,在给孩子诊治过程中他总要问问医生孩子为什么会这样?有几位医生告诉丹XX,因为手术拖延时间太长,胎儿出生前羊水已破,胎盘污染,又没有及时处理,所以这种情况下出生的胎儿,极易合并肺部感染,并发脑缺血、缺氧导致严重后果,孩子得病是因为没有及时手术。

  于是,丹XX回到焦作后,找到二院交涉此事,但医院不认为自己有过错。1994年9 月,丹XX向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却遭到拒绝。1995年2月,丹XX带孩子到北京看病,顺便到卫生部反映了这一问题。卫生部有关部门当即批示,要求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此案作出鉴定。1995年3月10日,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丹XX认为,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真实,便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河南省卫生厅申请重新鉴定。丹XX说,按照程序,重新鉴定的申请应由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送达省里,但在离法定期限还有3天时,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却将这个申请给了丹XX,让他自己送到省里。

  丹XX心急火燎地赶到郑州市,来到河南省卫生厅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要求鉴定,又遭拒绝。丹XX问为什么不给鉴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他,没有什么理由。

  丹XX说,那几天他疯了似地找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但都没奏效。3天一晃就过去了,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已经生效了。无奈之下,丹XX只好回到焦作,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损失300万元。焦作市中院并没有受理此案,告知他,此案应由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而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为由,未予立案。

  7年后立案鉴定再费周折

  丹XX并没有因此而灰心丧气,他不停地向中国铁路工会郑州铁路局委员会保障工作部、全国妇联、全国人大办公厅等处反映情况……7年之后的2002年7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终于立案了,丹XX说,他一下子看到了光明,但他深知医疗事故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便于2002年7月17日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

  法院原定于当年的8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却延期了,原因是患儿需作司法鉴定。

  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3年6月24日作出的本案判决书中,详细讲述了当时司法鉴定的申请过程:“本院收到原告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后,于2002年8月1日委托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当年9月9日中院批示:此鉴定技术难度大,建议到上级鉴定机关鉴定。2002年10月8日本院又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高院批示:此案须到省医学会进行鉴定。此后,在原告的要求下,经请示省高院同意,本院又于2002年11月25日派人前往最高人民法院联系鉴定事宜,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院不能直接做鉴定,此案须回省院处理。 2002年12月4日,省高院作出批示:此案到郑州市中心医院鉴定。2003年1月6日,本案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定本案到河南省医学会进行鉴定。1月8日,当本院明确告知原告法定监护人丹XX合议庭合议结果后,其表示拒绝到医学会进行鉴定。”[page]

  “我从来没有拒绝到省医学会进行鉴定”,丹XX说,“我只是问,当时我、医院和法院曾有个协议要做司法鉴定,为什么现在又反悔了?为什么不执行协议内容了?”

  不久,丹XX便接到了法院依据焦作市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出的败诉的判决书。丹XX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被驳回。

  怎样的鉴定结论可作证据

  在解放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此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期间,被告已向法院提交了原告手术、住院期间的病历,提交了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1995年3月10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构不成医疗事故。原告虽然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鉴定结论已经生效,原告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举出相反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丹XX说,他同意法院的说法,但他坚持认为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真实。他告诉记者,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时并没有见丹X和丹湃,而且他所收到的鉴定书中,没有做鉴定的医学专家的签名。何况,第二人民医院在焦作市也是数一数二的大医院,参加鉴定的专家都是他们的熟人,因此他怀疑这份鉴定书的真实性。

  焦作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解释说,已生效的医疗鉴定结果是依据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的鉴定,因此,只有鉴定委员会留档的鉴定书中才有专家签名。一般情况下,专家做鉴定时是要见患者的,但如果医患双方都很明确地说明了患者的情况,又得到对方的认可,这时不见患者也可以做鉴定。

  但中国政法大学专门从事医疗法学研究的卓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依据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专家在做鉴定时必须见患者,不见患者就无法做鉴定。

  丹XX聘请的辩护律师朱占平说,此案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鉴定不能作为倒置证据的依据。因为鉴定时没有见到两个孩子,也没有医学专家参加鉴定,如果有专家参与,被告就该让他们出庭作证。朱占平认为,在众多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法院不专业,原告不专业,通常情况下,只有被告懂专业,因此如何进行公正科学的司法鉴定,是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关键和难点。

  在8月28日的采访中,丹XX告诉记者,焦作市委和市中院的领导对他的事情十分重视,他的案子有可能进入再审程序,这让他感动不已。他说,不管自己的案子是什么结果,他都希望社会能够重视医疗事故纠纷中所产生的问题,研究并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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