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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三岁小孩患有先天性股骨头脱位,去医院治疗。医院对其右脚进行了手续,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但手续不成功。25天后,医院告知家属要对左脚进行手续,但事实上医院进行的是右脚的修正术。手术通知单也是两天后补签的,没有任何风险告知。住院一年后,该小孩的右脚股骨头基本坏死,情况和进院时对比更加糟糕。请问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怎样计算赔偿?

医疗纠纷
2008-10-25 15: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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