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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麻醉并发气胸 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2015-08-0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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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8月,患者许某因右中指深屈肌腱断裂到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中指屈肌腱断裂并行肌腱吻合术。在麻醉过程中,许某出现上腹痛、胸痛,手术被迫暂停。后行X线检查示右侧气胸,医院未做特殊处理。次日,医院继续行肌腱吻合术,复查胸片示气胸,仍未予特殊处理。术
2007年8月,患者许某因右中指深屈肌腱断裂到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中指屈肌腱断裂”并行肌腱吻合术。在麻醉过程中,许某出现上腹痛、胸痛,手术被迫暂停。后行X线检查示右侧气胸,医院未做特殊处理。次日,医院继续行肌腱吻合术,复查胸片示气胸,仍未予特殊处理。术后,患者出现严重气胸,遂以并发症处理不及时将该院告上法院。
  当地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而医方未能提供麻醉同意书及麻醉记录单的原始资料。经鉴定分析,结果为:1、诊断明确,医方麻醉术式选择符合医疗规范。2、患者右侧气胸系麻醉并发症,医方对气胸发生后的处理欠积极。
  判决结果
  院方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许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元。
  律师分析
  缺乏证据 法院可直接推定过错
  众所周知,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病历,但本案中被告医院不能提供麻醉同意书,无法证明自己在医疗技术操作中履行了告知义务,也无法证明在麻醉操作中遵循了诊疗规范。据此,法院可直接推定医院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对于患者在麻醉中出现的异常表现,被告医院没有进一步检查和给予相应的处理,这一点又违背了医疗注意义务和医疗救助义务。关键是由于缺乏病历记载,当事医院无法证明这些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医院依法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应对并发症尽到注意义务
  关于手术或操作并发症法律责任的确定较复杂,但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全面告知医疗风险。即便如此,知情同意书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医生的护身符。《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医生没有遵循诊疗规范,没有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注意义务和采取预防措施,没有针对出现的症状及时诊断和治疗,基于医疗过错责任原则,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到医生的注意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是说明义务,即一般诊疗中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说明事项既是判断医疗过程的事实依据。也是判断医生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的依据。其二,注意义务是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是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事实,由鉴定机构鉴定证明。诊疗水平的注意义务不以医生的水平和医院的级别为准,而仅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准。
  总之,医疗机构若想规避医疗并发症导致的医患纠纷,应综合治理,从遵循诊疗规范,加强责任心,注意履行法律手续等方面下手,提高医疗水平,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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