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诊疗时做的X线透视,会致胎儿损伤,晋江一孕妇终止妊娠并状告接诊卫生院(详见本报5月27日报道)。昨日,晋江金井法庭一审作出判决,被告金井中心卫生院应对原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9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连拍6次X线 孕妇忍痛终止妊娠
31岁的邹女士是晋江一公司行政副总。去年12月21日晚,她在金井一饭店用膳遭人围殴,致右眼及鼻部受伤。
在金井中心卫生院,值班医生未详加了解,直接对邹女士的胸、头鼻骨、腰骶骨等3个部位进行6次X线透视检查,同时进行实时超声检查。
“电磁波会影响胎儿健康,可能会造成胎儿畸形。”次日出院的邹女士听人这么说后,赶到泉州市第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连续6次的X线辐射可能导致胎儿损伤。今年1月份,邹女士忍痛引产终止妊娠。
未尽告知义务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医疗侵权纠纷,但因邹女士没有主张医疗事故赔偿,法庭根据有关规定,对此案以适用民法通则进行审理。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到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法庭认为,X线辐射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已成一种医疗常识。孕妇邹女士接受诊疗,无论其是否说明怀孕情况及是否主动要求拍片,医生在进行X线透视诊疗前,都有义务先履行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和问明原告怀孕的情况,对不同检查的利弊情况充分说明,由患者决定是否选择X线透视诊疗。可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的上述规定,存在过错,导致邹女士产生恐慌心理,作出引产终止妊娠的决定。
但在接受X线诊疗时,邹女士怀孕已超过15周,泉州市第一医院诊断结果也只是“可能”,即对胎儿是否造成损伤仍不能确定。
法庭认为,邹女士在未进一步进行科学、权威的诊疗,即采取引产,终止妊娠具有个人主观原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被告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应对原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