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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卡约定不明确,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解释

2015-01-28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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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王先生于2012年1月份在绍兴市区某造型店办了卡,充值500元享受55折,卡背面写着续充能继续享受该折扣,但2013年1月消费者去洗头,商家说余额不足一定要充值500才能享受这个折扣,该店是从12年9月份更改...

  消费者王先生于2012年1月份在绍兴市区某造型店办了卡,充值500元享受55折,卡背面写着续充能继续享受该折扣,但2013年1月消费者去洗头,商家说余额不足一定要充值500才能享受这个折扣,该店是从12年9月份更改了这个规定,消费者觉得不合理,规定更改也没有告知,但当时与店家说不清,只好将洗头的25元原价支付,望消保委工作人员给予协商。

  越城区消保委龙山所调解人员电话联系了经营者,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述事实基本认可,但认为其这种做法没有错。调解人员询问经营者该卡背面有否写清楚必须充值500元才能享受相关折扣,经营者说没写,调解人员告知经营者,既然没有写清楚,属于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该条款有至少两种解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签订的合同责任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解释。因此,并非必须续充500元才能享受原折扣。经营者最终表示认可,同意妥善处理该消费者的投诉。调解人员后来联系消费者,消费者表示在听到经营者的认错后,其对是否要退还25元无所谓,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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