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1日,武汉市XX公司水果湖店工作人员一再向我承诺:购买“澳柯玛”电动自行车有保险,不怕偷,没有后顾之忧。于是我买了一辆型号为TTP22Z的“澳柯玛”电动自行车。2004年10月4号趁国庆休假期间去武昌络珈电脑城购物时,不幸车被盗,我即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并开出证明后, 我找到销售商要求索赔,但他们推辞说要我直接找厂家,我只好找厂家售后服务中心联系,并将购车发票,车钥匙,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证明等一并寄给澳柯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不料对方将证明退回,并一再强调:保险卡上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丢车证明,”我又找回派出所,其答复是:按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权之规定,一般偷盗刑事案件由派出所管辖,故派出所的证明是合法有效的。(附派出所回涵为证)但对方不允。我又向湖北省“消协”反映, 对方仍坚持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消协说他们也无能为力。今年“3。15”我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法治在线消费者维权网上向法律专家咨询,其答复如下:派出所的证明应该视同为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证明,他属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出具的证明理应具有和县级公安机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方的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